-(zh-hans:不可移动文物;zh-hant:古蹟;zh-hk:古蹟)-
-(zh-hans:不可移动文物;zh-hant:古蹟;zh-hk:古蹟)-(或称
-(zh-hans:古迹;zh-hant:不可移动文物;zh-hk:不可移动文物)-、
史迹、
文化古迹、
历史遗迹),是先民在
历史、
文化、
建筑、
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
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
聚落、古市街,
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蹟,涵盖
政治、
军事、
宗教、
祭祀、
居住、
生活、
娱乐、
劳动、
社会、
经济、
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历史等纪录之不足。
一旦一个
建筑物或
遗址被列为古蹟、或暂订古蹟时,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如果是因为建筑
工程开挖而发现的古蹟或考古遗址,为了保护历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暂停。
中国大陆的古蹟管理
中国大陆之“古-()-蹟”称为“不-()-可移动文物”,其确定被保护的对象称为“文物保护单位”。
参见:
文物分类、
文物保护单位
台湾的古蹟管理
根据
中华民国《
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古蹟分为三种,分别为国家古蹟(一级古蹟)、
直辖市古蹟(二级古蹟)及县市级古蹟(三级古蹟),其中
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之後指定者则以主管机关划分。
参见:
台湾古蹟列表古蹟分级的意义,取决於其所代表的历史影响力,并且可以随时代意义而调整其级别。由於保存
文化资产的风气愈来愈盛,所以许多市定古蹟根据文化上的意义,已经有历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现,古蹟已经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古蹟分类由各级
政府审查、指定、公告,之後再报
内政部备查。
至
2003年底
中华民国的古蹟共有556处,分别为:
| 一级古蹟 | 25 | 37 |
| 国定古蹟 | 12 |
| 二级古蹟 | 50 | 110 |
| 直辖市定古蹟 | 60 |
| 三级古蹟 | 222 | 409 |
| 县、市定古蹟 | 187 |
| 总计 | 556 |
分类
由於各地政府认定的标准不同,目前古蹟大约可以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