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hans:不可移动文物;zh-hant:古蹟;zh-hk:古蹟)-

-(zh-hans:不可移动文物;zh-hant:古蹟;zh-hk:古蹟)-(或称-(zh-hans:古迹;zh-hant:不可移动文物;zh-hk:不可移动文物)-史迹文化古迹历史遗迹),是先民在历史文化建筑艺术上的具体遗产或遗址。包含古建筑物、传统聚落、古市街,考古遗址及其他历史文化遗蹟,涵盖政治军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娱乐劳动社会经济教育等多方面领域,弥补文字、历史等纪录之不足。

一旦一个建筑物遗址被列为古蹟、或暂订古蹟时,通常就受到主管机关保护,未经许可,包括所有者在内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变动、修改。如果是因为建筑工程开挖而发现的古蹟或考古遗址,为了保护历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暂停。

中国大陆的古蹟管理

中国大陆之“古-()-蹟”称为“不-()-可移动文物”,其确定被保护的对象称为“文物保护单位”。

参见:文物分类文物保护单位

台湾的古蹟管理

根据中华民国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古蹟分为三种,分别为国家古蹟(一级古蹟)、直辖市古蹟(二级古蹟)及县市级古蹟(三级古蹟),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级、二级、三级区分,之後指定者则以主管机关划分。

参见:台湾古蹟列表

古蹟分级的意义,取决於其所代表的历史影响力,并且可以随时代意义而调整其级别。由於保存文化资产的风气愈来愈盛,所以许多市定古蹟根据文化上的意义,已经有历史不到50年的古蹟出现,古蹟已经不再等於百年老屋了。

古蹟分类由各级政府审查、指定、公告,之後再报内政部备查。

2003年中华民国的古蹟共有556处,分别为:

一级古蹟 25 37
国定古蹟 12
二级古蹟 50 110
直辖市定古蹟 60
三级古蹟 222 409
县、市定古蹟 187
总计 556

香港的古蹟管理

香港,古蹟则由康乐及文化事务署辖下的古物古蹟办事处负责认定、管理,目前已经认定了79件法定古蹟,同时也规画了3条文物径,分别是中西区文物径屏山文物径龙跃头文物径

分类

由於各地政府认定的标准不同,目前古蹟大约可以分为:

  • < 前页
  • 1
  • 后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