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台湾)最基层的地方行政区划,地位与县辖市相当。1999年1月25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地方制度法》後,其设乡法源来自该法第三条之规定,「地方划分为省、直辖市;省复划分为县、市。县之下划分为乡、镇、县辖市」。乡在官方的英文翻译名称为「Township」,与镇相同。

目前之《地方制度法》并无详细规定乡的设置标准,一般而言,全部沿袭1999年之旧有标准,不过若有合并设置之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区划。另外一般来说,沿袭旧制也是镇划分之地界与准则参酌因素之一。例如日治时期支厅清治时期巡检,甚至郑氏王朝屯田

乡又可以再分成「普通乡」跟「原住民乡」,以汉人居住为主的乡即普通乡,而以原住民族居住为主的则是原住民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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