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是
中华民国(
台湾)最基层的地方行政区划,地位与
县辖市、
镇相当。
1999年1月25日,
中华民国政府公布《
地方制度法》後,其设乡法源来自该法第三条之规定,「地方划分为省、直辖市;省复划分为县、市。县之下划分为乡、镇、县辖市」。乡在官方的
英文翻译名称为「Township」,与镇相同。
目前之《
地方制度法》并无详细规定乡的设置标准,一般而言,全部沿袭
1999年之旧有标准,不过若有合并设置之事宜,均需依法重新区划。另外一般来说,沿袭旧制也是镇划分之地界与准则参酌因素之一。例如
日治时期的
支厅、
清治时期的
巡检,甚至
郑氏王朝的
屯田。
乡又可以再分成「普通乡」跟「原住民乡」,以汉人居住为主的乡即普通乡,而以
原住民族居住为主的则是原住民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