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
和平宪法”)是自
1947年来
日本创建
立法的文件,提供了
日本政府的
国会制度及保障了一些基本
权利。根据宪法,
天皇是
国家名义上的主人,但只能扮演“纯粹
仪式上的角色”(也就是国家的
精神领袖)。这套宪法较为着名的地方是其第9条“放弃发动
战争的
权利”。
这套宪法是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後
盟军占领(Allied Occupation)时期撰写的,打算以
自由民主的模式取代
大日本帝国制度。这套宪法自采用以来,没有什麽大改动。
明治宪法
明治宪法,又名
大日本帝国宪法,颁行於1889年,是日本首部的现代宪法.在
明治维新时期获通过,是根据
普鲁士模式建立出来的一套
君主立宪制.在该宪法中,天皇是一位活跃的统治者及拥有相当的政治权力,但国家财政预算的批核权力却在国会手上.
波茨坦宣言
1945年7月26日,盟军领袖
邱吉尔,
杜鲁门及
斯大林发表了
波茨坦宣言,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该宣言也介定了日本投降後盟军占领的主要目标:「
日本政府将要解除在
日本人当中恢复及加强
民主倾向的所有障碍.言论,宗教,思想自由及尊严基本
人权将会被确立。」(第10条)此外,文件中写到:「当这些目标已达到及这里建立了建基於日本人自由表达的意愿而同时倾向和平及负责任的政府时,占领的盟军将撤出日本」(第12条)盟军不单是要向这个
军国主义敌人寻求惩罚和赔款,还有政治制度上根本的改变。引政治学者
Robert E. Ward之言:「这次占领或许是世界历史上最精心计划的,由外来力势力指导的大规模政治改革行动。」
草拟过程
波茨坦宣言的内容和
盟军统帅麦克阿瑟在投降初期所采取的措施都显示出,他及他在
华盛顿的上级都不打算单方面地在日本实行新的政治制度。相反的,他们希望日本自行实行民主改革。但至
1946年初,麦克阿瑟就在编写新宪法这个最基本的问题上,与日本官员出现分歧。首相
币原喜重郎和许多他的同僚极不愿意地采取激烈的手法以一份自由的文件取代明治宪法。1945年後期,币原请了一班学者并成立了委员会,进行修宪的谘询。
1946年2月,委员会公布所谘询的建议;但麦克阿瑟认为这些建议过於保守,遂加以否决,并命其成员自行草拟新宪法。文件中,大部分由两位拥有法律学位的高级军官──
Milo Rowell与
Courtney Whitney──所草拟。关於
男女平等的章节,则由
Beata Sirota所写。虽然编者并不是日本人,但也参考了明治宪法,徵询了日本的律师及政治领袖(如币原和
吉田茂)的意见。1946年2月13日,新宪法草案向日本官员公开。同年3月6日,政府向民众公开了新宪法的纲目。同年4月10日,日本举行选举,选出将商议该宪法草拟的第19届
帝国议会下议院。由於
选举法的改变,这是该国首个容许女性投票的
全民选举。
麦克阿瑟建议国会实行
单院制,但在日本人的坚持下改行
两院制,两院皆由选举产生。其他重要的是,日本政府在3月6日自行草拟的文件体现了2月13日所撰写的文件的理念,这些包括宪法中最显着的特徵:天皇的象徵式地位,人权及公民权利之保障,和放弃战争。
采用
采用新宪法,不会违反明治宪法,但仍延续其法律地位。新宪法之采用是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透过明治宪法的修改而达成的。根据明治宪法第73条,天皇以在6月20日颁发
帝国敕令的形式,把修宪案呈送帝国议会。明治宪法规定,议案要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支持才可获通过成为法律。议案在两院经过一些修改後,
贵族院在10月6日通过议案;在随後一日,下议院在只有5人反对的情况下通过议案。10月29日,
枢密院院会,天皇亲自-(出)-席,会中一致通过“修正帝国宪法改正案”,
美浓部达吉与一名顾问官缺席;同日,得到
昭和天皇的同意,成为法律。11月3日,在贵族院议场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典礼”(
日本国宪法公布记念式典)公布新宪法,在
皇居外苑举办“日本国宪法公布纪念祝贺都民大会”(
日本国宪法公布记念祝贺都民大会)。根据规定,新宪法将在六个月後(即1947年5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