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在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颁布,在1890年(明治23年)施行的日本近代宪法。为与现行《日本国宪法》区别,又称明治宪法帝国宪法旧宪法

亚洲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一部继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宪法》後所制定的成文宪法。若把土耳其当成一个欧洲国家,《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直至制定《日本国宪法》前,《大日本帝国宪法》没有作过任何的修改。

《大日本帝国宪法》非常强调日本天皇的统治地位:天皇是国家元首,他拥有立法权(而议会是辅助天皇立法的机构);在司法权方面,天皇拥有对裁判官的任命权;在行政权方面,天皇拥有对国务大臣(广义的国务大臣包括内阁总理大臣内阁幕僚、内阁阁员)的任命权;天皇也是日本军总司令;日本军不对议会负责,只对天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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