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日本帝国宪法》是在
1889年(
明治22年)
2月11日颁布,在
1890年(明治23年)施行的
日本近代宪法。为与现行《
日本国宪法》区别,又称
明治宪法、
帝国宪法、
旧宪法。
在
亚洲来说,《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一部继
土耳其《
奥斯曼帝国宪法》後所制定的
成文宪法。若把土耳其当成一个
欧洲国家,《大日本帝国宪法》是亚洲第一部宪法。直至制定《日本国宪法》前,《大日本帝国宪法》没有作过任何的修改。
《大日本帝国宪法》非常强调
日本天皇的统治地位:天皇是
国家元首,他拥有
立法权(而
议会是辅助天皇立法的机构);在
司法权方面,天皇拥有对
裁判官的任命权;在
行政权方面,天皇拥有对
国务大臣(广义的国务大臣包括
内阁总理大臣、
内阁幕僚、内阁
阁员)的任命权;天皇也是
日本军总司令;日本军不对议会负责,只对天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