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
中葡北京条约》),是指
清政府与
葡萄牙於
1887年在
北京签署的
不平等条约,已於
1928年由
国民政府宣布期满。《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
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捩点。
沿革
自
澳门总督亚马留在
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
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
贸易、通过
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
1864年(清
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
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
1886年(
光绪12年),葡萄牙与
英国代表就
鸦片缉私徵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
1887年(清光绪13年)
3月26日,在清政府担任
海关总税务司的
北爱尔兰人罗伯特·赫德指示
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
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
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长
巴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草签了《
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双方己“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於是在同年
12月1日,清政府派
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
奕匡和
工部左侍郎
孙毓汶为代表,与葡萄牙代表
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不过,昔日该条约并没有划定界址。到次年
4月28日两国互换文书後,条约正式生效。但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受到中国官员与人民的反对,就划定界址的交涉一直没有议定,而其後清政府与葡萄牙国内所发生的政治变化,更中断了双方的就澳门界址问题的交涉。既然澳门界址是没有清楚划定,故此葡萄牙占领澳门地区是从开始已缺乏完整的条约所支持。
及至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须按条约内规定「10年修改一次」(第46条)。国民政府於
7月10日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声明《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於1928年4月28日期满。其後在同年
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
中葡友好通商条约》,澳门的地位与界址问题没有被提及。但当时双方以秘密召会所达成的默契,《中葡友好通商条约》并不废除《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只对其中条款作出修订,结果保留了有关澳门地位的条款。
条约内容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共54款,主要内容有:
- 中国坚准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身处无异;中国保留了葡萄牙如将澳门让与他国,必须经过中国同意的权利。
- 葡萄牙得派公使驻北京,并在通商口岸设领事
- 葡萄牙取得领事裁判权
- 葡萄牙人可享中国已给或将给其他国家的通商特权,在通商口岸有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敎堂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