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葡里斯本草约》(或称《
中葡会议草约》、《
中葡草约》),是指
清政府与
葡萄牙於
1887年草签的
外交文件。草约内容“定准在
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及“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
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结果草约内容,成为日後的
不平等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之基础。
沿革
自
澳门总督亚马留在
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
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
贸易、通过
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
1864年(清
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
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
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
1886年(
光绪12年),葡萄牙与
英国代表就
鸦片缉私徵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1887年(清光绪13年),在清政府担任
海关总税务司的
北爱尔兰人罗伯特·赫德指示
金登干(
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
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
罗沙(
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长
巴罗果美(
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於
3月26日草签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订明双方“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结果於同年
12月1日,清政府与葡萄牙代表终於在北京正式签署《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承认了葡萄牙有权「永驻管理澳门」。
条约内容
《中葡里斯本草约》内容,共4款:
- 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条。
- 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 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
- 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税徵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