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里斯本草约》(或称《中葡会议草约》、《中葡草约》),是指清政府葡萄牙1887年草签的外交文件。草约内容“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及“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结果草约内容,成为日後的不平等条约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之基础。

沿革

澳门总督亚马留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12年),葡萄牙与英国代表就鸦片缉私徵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1887年(清光绪13年),在清政府担任海关总税务司北爱尔兰人罗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与曾任澳门总督的葡萄牙代表罗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长巴罗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举行会议,并於3月26日草签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因《中葡里斯本草约》订明双方“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结果於同年12月1日,清政府与葡萄牙代表终於在北京正式签署《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承认了葡萄牙有权「永驻管理澳门」。

条约内容

《中葡里斯本草约》内容,共4款:
  1. 定准在中国北京即议互换修好通商条约,此约内亦有一体均沾之条。
  2. 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
  3. 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地让与他国。
  4. 定准由葡国坚允,洋药税徵事宜应如何会同各节,凡英国在香港施办之件,则葡国在澳类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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