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是由人民
选出、於
议会等各级民意机关代表民意的委员。他们执行对同级
行政机关的
预算审核权、听取报告及质询,有些议会有
立法权及人事
同意权。视各地区习惯用语的不同,其名称也有
立法委员(
中华民国立法院)、
立法会议员(
香港)、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变化,惟其职相似。
有些国家或地方的行政机关首长由该级议会的议员选举产生。
议员特权
通常议员在议场内受保护,在会内所作言论及表决对外不必负责,并且有不被逮捕的特权。有些(较基层的)议会只限会期内有保护不被逮捕,而有些中央的议会不分
会期或
休会期间皆有保护。
以
中华民国为例:
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立法委员在院内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院外不负责任。」
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非经
立法院许可,不得
逮捕或
拘禁。」
不过,为了避免立法院成为犯罪立委的防护罩,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立法委员除现行犯外,
在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宪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中华民国之
地方制度法第五十条规定「
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开会时,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对於有关会议事项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外不负责任。但就无关会议事项所为显然违法之言论,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条规定「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除现行犯、通缉犯外,
在会期内,非经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之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议员产生
国会议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或是下一级之地方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或是依照政党比例产生。
地方之议员由该级地方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下一级地方之议会实施间接选举产生。
议员对选民或产生他的机构负责,通常投票产生的议员可以被
罢免;而依照政党比例(不分区)的议员,除非失去党籍,否则不能被罢免。
议员选举有分
单一选区或
复数选区。
单一选区即是每一个选区中只产生一名议员,此种制度对於强势的政党比较有利。 复数选区则是每一个选区中可产生多名议员,这种方法可以保障小党或是无党籍的候选人当选。在这种制度下(尤其是不可让渡制),同一政党之候选人们必须避免其中一两人的票数过高导致该党只有少数人当选,因此产生了
配票机制。
议员限制
通常在
法律或是各议会的内部法规规定议员对於个人利害关系的
议案审议及
表决应
回避、不得参与。
议长
议长、
副议长由该议会之所有议员互选,所以正副议长也具有议员资格。但通常议长、或副议长担任主席、又或担任主席的议员应保持
中立,除非
表决时票数相等才会追加投票。(
美国参议院主席为
副总统,不担任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