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台币(
英语:
New Taiwan dollar)是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撤退到
台湾後的法定
货币,
1949年6月15日开始发行流通,
ISO 4217代号为
TWD(或简称为
NT$、
NTD)。
其基本单位为
圆,简作
元。
台湾人使用的
华语常以
块代
圆;
台语亦以
箍(
白话字:
kho·)代
圆,在口语中尤为明显。亦有部分
华语使用者会以
毛代
角。
目前发行
硬币单位包括:1圆、5圆、10圆、20圆、及50圆。而
纸钞单位则有:100圆、200圆、500圆、1000圆与2000圆。换算方式为:1圆=10角=100分。5角硬币的发行量少,实际上也几乎不使用。日常生活只有
邮票、
水饺(每颗2.5至3.5圆)、
汽油在计算单价时会用到角。例如在日常使用上,一般人如果要购买0.5圆的邮票有两种方法:一是买两张,凑成1圆,二是给店方1圆,但店方不会找零。(2000年後就没有这种情况了)
存款利息,也是四舍五入至1圆。若需要,也可以以5角来作为交易媒介,但5角限制一次使用不可超过100枚。
区域货币
新台币的前身为
台币,又称为
旧台币,在
1945年5月22日开始发行。当初旧台币被定位为一种过渡时期的
货币,日治政府的台币与
国民党政府的台币一比一兑换。由於当时
第二次世界大战刚结束,
中国满目疮痍,再加上
国民党与
共产党之间关系紧张,金融状况不稳定,因此
台湾未使用当时通行於
中国的
法币、
金圆券,另外再发行台币。
关於发行新台币原因的官方说法,是由於
1948年上海爆发
金融危机,连带也使
旧台币币值大幅
贬值,造成台湾物价水准急遽上扬。
不过另一种关於发行新台币原因的版本,指出是因为
台湾日治时期结束初期,由於
国共内战的缘故,国民党政府把台湾的民生物资,如
糖、
米之类大量运送到
中国以供应战争所需物资,造成台湾内部民生物资锐减、严重短缺,使得台湾的米价甚至比
上海当地的米价还高(当时台湾产米而上海不产),造成台湾严重通货膨涨,一日三市,币值急速贬值,就算有钱也可能买不到米。
在
1949年6月15日台湾省政府公布「台湾省币制改革方案」、「新台币发行办法」,正式发行新台币,明订40,000元旧台币兑换1元新台币。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发布命令,中华民国国币单位保留
银元本位,而记帐单位自
1950年7月1日起改为新台币,
银元与新台币以
1949年12月29日最後牌告汇率固定为3:1。
1956年8月29日台湾
司法院大法官解释:《》第三条所称伪造变造之币券,系指
国币币券而言。新台币为地方性之币券,如有伪造变造情事,应依
刑法处断。
准国币
1961年7月1日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在台复业,依照「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由中央银行委托
台湾银行发行,纸币上印「台湾银行」字样,法定地位比照国币,成为今日中华民国的法定货币。自
1970年12月21日开始,钞券上印「中华民国」字样,以昭公信。另外为因应
金门、
马祖、
大陈岛等战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经发行限定流通这些地区的新台币金门、马祖、大陈流通券,目前则已经取消。
1962年12月19日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自中央银行委托代理发行之日起,如有伪造变造等行为者,亦应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论科。(大法官
黄正铭有不同意见书,认爲在程序上,不应受理中央银行此次声请解释,而在实体上,未经立法程序新台币决不能变为国币。)
国币
1992年原「银元及银元兑换券发行办法」公告废止,作为国币之银元丧失发行法源。由於国币依中央银行法规定由中央银行发行,於是在
2000年7月1日订颁「中央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停止委托
台湾银行发行,将新台币正式订为中华民国国币。7月3日发行1000圆纸币,上印字样改为「中央银行」,其图案之瑕疵於
2004年版已移除。
2002年6月30日废止「中央银行在台湾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
2003年6月30日原委托台湾银行发行之新台币停止流通。
当时曾有人质疑此举是否为伸张「
中华民国在台湾为主权独立国家」之主张,官方回应为:自
1961年7月1日中央银行在台复业起,新台币发行单位法定即为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依据该行组织法规定,委托
台湾银行发行,纸钞原印「台湾银行」仅代表实际发行单位。
目前流通之钞券与硬币
1000圆及500圆於
2005年7月20日再度改版,增加原本只有2000圆才有的光影变化箔膜,安全线改为光影变化箔膜式安全线。500圆的刷色变得更深,其余图样则未改变。
目前市面上所流通的纸钞之中2000圆的纸钞,因民众为避免收到伪钞之风险,商店普遍拒收,故极为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