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国家对辖境进行的行政分区。各国的行政区划,由于国情不同,名称和分级各不相同。

层级

三级行政区划制度

国家行政区划共分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设政府

中国大陆

中国行政区划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之后,从宪法角度,地方分为三个层次即 中国大陆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全国分为自治区直辖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民族乡。宪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区设政府。据此,“三级行政区划制度”为直辖市的基本行政区划制度。事实上,除4个直辖市、海南省以及部分省实行局部的省直接管辖县、县级市以外,全境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

四级行政区划制度

国家行政区划共分四个层次,每个层次的行政区均设有政府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实际上各省、自治区以四级行政区划制度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