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0年代,
中国大陆的实行
改革开放之初,在缺少对外经济交往经验、国内
法律体系不健全的形势下,设立经济特区为国内的进一步改革和开放、扩大对外经济交流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设立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之初
邓小平的改革开放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经济特区作为对外交流的窗口,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中央政府给予的政策优势和区位优势二者合力,经济以超出一般地区很多的速度成长,其人均经济实力接近或超过中等发达国家(地区)的水平。
1979年7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同意在
广东省的
深圳、
珠海、
汕头三市和
福建省的
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当年
8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这些经济特区相继兴建。
1984年邓小平考察了深圳、珠海、厦门三个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管理体制,建设上以吸收利用外资为主,经济所有制实行以
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多元化结构;经济活动在国家宏观经济指导调控下,以市场调节为主;对外商投资予以优惠和方便;特区拥有较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85年以前,四个经济特区主要进行以创建投资环境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建设;从
1986年起,致力于发展以
工业为主、工贸结合、农牧渔和
旅游业并举的外向型经济。
1988年4月,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
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
;中国大陆现有的5个经济特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