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24年英荷条约》,又称《
伦敦条约》,
新加坡有者译《
盎格鲁-荷兰条约》,是在
1824年5月17日,
英国与
荷兰在
伦敦签订的
条约,主要目的是解决这两个
欧洲国家在
东南亚马来群岛的
贸易与势力范围的纠纷。此条约大致上影响了後来
马来西亚与
印尼二国领土的范围,也决定了新加坡往後的命运。
在马来群岛的关系开始紧张
17世纪初,早在
1619年,
荷兰东印度公司就已经在
爪哇岛的
巴达维亚建立
殖民地,而後不断扩张,
1641年占领了
马六甲。而英国当时致力于在
印度建立殖民地,并没注重马来群岛,只在马来群岛进行贸易。
后来因为荷兰意图
垄断在马来群岛的贸易,不希望英国插上一脚;而英国则声称奉行
自由贸易原则,任何势力都可在马来群岛进行贸易,因此二国关系紧张。期间发生最严重的冲突是
1623年的
安汶岛屠杀事件(
英文Amboyna massacre)。
随着具有反英态度的荷兰人Jan Peterzoon Coen与Van der Capellan先後成为巴达维亚的总督後,二国在东南亚的关系更是紧张。英国官员中也有反荷态度强烈者,
史丹福·莱佛士就是其中一人。
英国势力进入马来群岛及新加坡归属的争议
18世纪,英国开始在马来群岛建立殖民地,占领了
苏门答腊岛上的
明古连(英文:Bengkulu)。
1761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与
苏禄王国的苏丹签约,在
婆罗洲岛
东北的一个岛屿Pulau Balambangan 设立贸易站。
1786年3月,英国人
莱特在马来半岛西北部的
槟榔屿建立殖民地。
1817年,
英国东印度公司委任史丹福·莱佛士为明古连的副总督。由于明古连地理位置不佳,商人们多不愿到此进行贸易,史丹福·莱佛士认识到明古连难以发展。
1818年末,经史丹福·莱佛士多次建议後,在
加尔各答的
印度总督哈斯丁(英文:Hastings),决定授权史丹福·莱佛士在
马来半岛的
南端寻找一个新的据点。
1819年2月29日史丹福·莱佛士在马来半岛南端,一个本属
柔佛王国的岛屿新加坡建立殖民地。
马六甲以及巴达维亚的荷兰总督对英国在新加坡建立殖民地一事非常不满,他们认为新加坡在荷兰的势力范围内。荷兰与英国交涉,要他们撤出新加坡及辞去史丹福·莱佛士的职位。
当时有很多英国高官不认同史丹福·莱佛士的做法,例如当时槟榔屿的英国总督John Alexander Bannerman(任期
1817年-1819年)就多次要求史丹福·莱佛士从新加坡撤退。
而之前授权史丹福·莱佛士的印度总督哈斯丁也转而认为史丹福·莱佛士占领新加坡是自陷困境,亦认为英国应避免与荷兰开战。他多次下令给史丹福·莱佛士,要其做出让步,避免局势恶化,但命令因各种因素没有传达新加坡。另一方面史丹福·莱佛士也努力尝试与哈斯丁联络,欲说服哈斯丁支持对新加坡的占领,并说明占领新加坡在
法律上站得住脚,莱佛士认为之前荷兰因忙于应付
拿破仑战争,在
1795年10月将马来半岛上的殖民地
马六甲交给英国人托管时,并未提及新加坡属于马六甲,因此新加坡非荷兰势力范围。
英国决定不退出新加坡
随着新加坡的快速发展,以及更多英国官员认识到新加坡的
地理位置重要,其地理条件有潜力发展成为英国在东南亚最重要的贸易港口及
海军基地,加上在
伦敦及
加尔各答的英国商界领袖也纷纷要求英国政府继续占有新加坡,英国政府决定继续占领新加坡。同时,英国政府也认为是时候与荷兰重新划分在马来群岛的势力了。
当荷兰政府获知哈斯丁决定占有新加坡的强硬态度後,认为不适宜与英国开战,也认识到新加坡难以收回,英国势力进入马来群岛难以避免,促希望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纷,要求进行谈判,也希望二国合作不让其他欧洲列强进入马来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