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是指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地方行政单位而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
中华民国的特别行政区
- 屯垦区:1914年成立的察哈尔、绥远、热河、川边等4地,乃军政合一的都统辖区(川边为镇守使),性质上属於中央直辖道,共同特徵是当地汉人定居者日增,渐有纳入内地建制之需要,但原享有自治地位的蒙古盟、旗或西藏基巧、宗,与新设治之府(道)、县相参杂,为使两套不同的行政体系相容而设置特别行政区,以因应当地蒙(藏)、汉关系。类似的尚有1929年设立的兴安屯垦区,由於兴安为东北政务委员会私自设立,故未被国民政府正式列入地方行政建制的序列中。
- 准省: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後,认为孙中山遗教里并未设置特别区,於是将察哈尔、绥远、热河、川边等地改制为省。此後特别行政区被视为「准省」,定位变成建省前置作业之建制。如海南岛先於1932年由西南政务委员会拟设琼崖特别行政区而未成,後於1949年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抗战时期,汪兆铭南京政权亦曾先於1942年划江苏省的徐海道1市17县及安徽省的皖北地方4县,设立苏淮特别行政区,1944年正式改制为淮海省,抗战胜利後撤销。
- 收复地:中国收回外国侵占地後,为处理当地在外国统治期间,与中国本土产生的差异环境而设置的过渡政区,计有东省特别区及威海卫行政区2地。东省特别区系北洋政府在1920年逐步收回路权时,基於司法上的考虑,将中东路沿线定为特别司法区,设东省特别区法院处理该区之司法案件;1922年中国收回了中东铁路主权,於1923年成立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主管区内行政、军警、外交、司法等事项。威海卫则於1930年自英收回後,成立威海卫行政区直属於行政院,适用法律比照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