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权 (英文Suffrage源自拉丁文
suffragiu'一字,意即"投票")
公民权中与
选举相关之权利,或对该权利之行使,又称
公权(political franchise, or “the franchise”',此词可追溯至
法国人之先祖
法兰克人为自由民之时。
在历史上,曾有多群的人民,因隶属於封建领主或其他原因不具备自由民的身份,而不获选举权。这种排斥性的作法有时在选罢法中有明文规定;有时以表面上无涉於排除选举权的施行细则行之(例如,
美国南方在
权利法案制订之前,曾以
人头税与识字要求排除被解放的黑奴的选举权。)有时某些群体是有选举权,但因
选举制度或政府体制上的因素使其选票与其他群体并不等值。
民主政府的
法统通常须由普选产生。
普选
普选一词用以描述投票权不受族裔、性别、信仰或社会地位所限制。选举权一般不会扩及选区内全体
公民或
居民,通常以国籍与年龄作区分,偶尔也以精神状况及被判有罪与否而定。
1893年,
纽西兰成为第一个行使限制性普选的国家。1906年,
芬兰成为第一个行使限制性普选的欧洲国家,同时也是史上第一个全体公民都有资格成为国会议员的国家。
平等选举权
平等选举权有时会与普选混淆。平等选举意指票票等值,不因投票人之收入、财富、或社会地位等条件而有所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