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又称
经济海域,是指
国际公法中为解决
国家或
地区之间的因
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
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
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 专属经济区所属国家具有勘探、开发、使用、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权利,对人工设施的建造使用、科研、环保等的权利。其它国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符合国际法的用途(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 该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资源和矿产资源拥有开发利用或准许它国利用的专有权。
关於专属经济区,
联合国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做出
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该公约签署批准国已达160国。目前仅有
美国、
朝鲜、
伊朗、
泰国、
利比亚等尚未批准。
目前有关国家宣示情况
一般而言,海权大国或海岛国、仍保留众多属岛的前殖民大国,容易获得较大的专属经济区的宣示空间。如
美国在两大洋本土两侧及
太平洋、
大西洋上拥有如
夏威夷、
阿拉斯加、
关岛、
塞班等属土,使其宣示之专属经济区为全球最大。
法国利用其在太平洋上之属岛,宣示了极大的专属经济区。
澳洲为四面环海之岛型大陆,除与
巴布亚纽几内亚、
纽西兰临接处外,亦可宣示庞大之经济区。
| 主要国家宣示专属经济区面积 |
|---|
| 国家 | 经济区 + 领海 | 经济区 |
|---|
| 美国 | 11,351,000 km2 |
| 法兰西国协 | 11,035,000 km2 |
| 澳洲 | 8 148 250 km2 |
| 俄罗斯联邦 | 7,566,673 km2 |
| 加拿大 | 5,599,077 km2 | 2,755,564 km2 |
| 日本 | 4,479,358 km2 |
| 纽西兰 | 4,083,744 km2 |
| 英国 | 3,973,760 km2 |
| 巴西 | 3,660,955 km2 |
| 智利 | 2,017,717 km2 |
| 葡萄牙 | 1,727,408 km2 |
| 印度 | 1,641,514 km2 |
| 阿根廷 | 1,159,063 km2 |
| 马达加斯加 | 1,225,259 km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877,019 k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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