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国视视实际状况可能另有规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缘起

领海设立的因素有三点:国家基於安全需要,须独占其海岸,并自离岸的近海保护其海岸;国家须於沿岸港湾外检查并管制停泊和进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业、财政或政治的目的;国家必须拥有其沿岸海域内的资源,以维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领海宽度曾是争论的核心。16世纪17世纪的论点都采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张以视力为领海范围。後来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等学者则力主以当时的「岸炮射程」(Cannon Shot)做为控制海域的范围。地中海地区的国家也采用「岸炮射程」的主张。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各国,则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为领海的范围。上述主张中,以「岸炮射程」得到普遍的赞同,由於18世纪大炮射程平均不超过三里,一些国家便规定其领海宽度为三里。至1945年後,此惯例逐渐被改为12海里甚至200海里。最终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为12海里。

具体认定标准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辖权,外国船只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权在内水是不允许的。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从领海基线起划,即所在沿岸国的内水或海岸低潮线的连接。低潮线到永久暴露之岸边裸土的距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但低潮线到高潮线间规则性暴露於水上的区域不得多於12海里。

由一国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湖、河、内海,皆为内水。海岸边缘沿岸国所属岛屿外缘,与海岸国海岸的连接线内侧属於内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边一侧的注口连线内侧也算内水。由内水起算12海里,为领海。

海湾另有特别规定。所谓乃指两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点)所圈围的大於半圆的水域。若此水域离陆皆不超过24海里,则全部视为内水。假如「湾」的开口广阔,则靠陆一侧低潮线连成的24海里以内,视为内水。由内水起算再12海里,为领海。(即低潮线到36海里的外海,沿岸国有完全之主权管辖权。)

领海之外,海洋法公约允许一国主张领海外侧24海里的仳临区(亦称「临接海域」、「临接区」)。在此海域中,一国可立法规定防制有关移民、防疫、海关等事项的违法行为。美国到1999年才正式确认对其仳临区的管辖。

简言之,一国对其水域之管辖,随内水、领海、仳临区、排他性经济海域而递减。在公海则各国权利平等。

领海上的无害通过

外国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有权在某国领海进行「无害通过」。依据公约,无害通过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过。反面而言,只要外国船舶於经过领海时,有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发生,即为非无害。而当中所谓「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不经许可不得停船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难目的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容许的。

争端的根源

领海是国际政治争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各国往往武断宣示其领海以遂行资源开发,或者驱逐敌对的海上移动性广播设施(pirate radio)。例如南中国海的岛屿争议连带引生领海争议。另一案例是利比亚宣示其西达湾(Gulf of Sidra)为其完全之领海,但美军军舰多次通行而引生冲突,格达费上校於是威胁称,此湾为侵略者之「死亡线」。西方国家仅承认利比亚沿岸12海里之管辖,认为可对西达湾行无害通过。但美国自身则对其大西洋太平洋沿岸片面实施200海里「防空安全区」政策,非北约会员军舰、军机很难想像可在此进行「无害通过」而不遭击沈、击落。

利比亚与美国皆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但两国皆未批准,故该公约对两国尚未生效。

回避争议与较小主张

若干国家由於邻近地区争议甚大、实力不足等各种原因,为避免发生冲突或无法实际执行海上执法,仍沿用三海里之领海规定,甚至不主张领海。有些国家则仅宣示6海里领海,以脱卸远端海域的管辖责任。这是海洋法公约允许的。例如恩怨纠缠不清,海域临接的希腊土耳其两国。或者宣称依据协商为准,如爱沙尼亚考虑到与俄罗斯芬兰的关系所做的规定。以及日本考虑与俄国关系在宗谷海峡所做的规定。

但也有国家即使实力不足,仍刻意宣示大於12海里的领海,保留对抗临国的空间,如利比亚索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