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明代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

制定伊始

按《明史?刑法志》,至正25年(1365年),朱元璋占领武昌后,开始着手议订律令。1367年,朱自称吴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编修法律。同年年底,律令修成,计令145条,律285条。(明朝中叶以後又有条例,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定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相合,令就不再通行了)除此之外,又修了《律令直解》把适用於民间的律令条文及违犯法令的案例,分类编辑成册,颁发到州县。洪武六年(1373年)冬,朱元璋令刑部尚书刘惟谦再次修订律令,第二年书成。经过实践考察之後,又经过三次修改和增删,洪武三十年(1397年)才将《大明律》正式颁发,作为各级司法部门决狱量刑的依据。

内容

《大明律》共分30卷,篇目有名例一卷,包括五刑)、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贵、议宾),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这种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的,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在内容上也较《唐律》有许多变更。又增加了「奸党」一条,这是前代所没有的。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前者主要指地主阶级内部的诉讼,後者主要指对谋反、大逆等民变的严厉措施。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反映了明朝初年朱元璋防止臣下揽权、交结党援的集权思想。

在刑法上,《大明律》渊源於《唐律》,以笞、杖、徒、流、死为五刑,即所谓正刑,其他如律例内的杂犯、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屍等,有的承自前代,有的为明代所创。所谓廷杖就是朱元璋开始实行的,其他大明律未规定的酷法滥刑也层出不穷。至於锦衣卫的「诏狱」杀人最惨,为害最甚。其後又有东厂西厂内厂相继设立,酷刑峻法,愈演愈烈,直到明亡。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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