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政权移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及亲中海外人士均会常简称为
澳门回归),是指
澳门政权於
1999年12月20日由
葡萄牙移交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结束葡萄牙占领澳门一事(即西南欧统治亚洲一事)。
葡萄牙人自明朝已开始在澳门进行贸易和修建洋房居住,澳门居留的葡萄牙人於1583年在未经明朝政府同意下成立澳门议事会为葡萄牙社区进行自治管理。虽然明、清政府有加强对澳门的管治,但葡萄牙人的势力逐渐扩大。1623年,葡萄牙开始任命澳门总督负责澳门防务及一切有关事务,其後澳门总督的权力不断扩充膨胀。及至1845年,葡萄牙女王
玛丽亚二世宣布澳门为自由港,更拒绝向清朝政府缴纳地租银。自1846年,
亚马留将军就任澳督後,在澳门推行一系列统治政策以扩张势力。1887年,清政府与葡萄牙先後签订了《中葡里斯本草约》、《和好通商条约》,条约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里面其实并未直接提及主权,而是只提到管理权,不过葡萄牙则将其作为是澳门的主权国家的依据。
起始
自
1971年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
联合国合法席位後,便开始为香港与澳门的主权问题采取外交行动。时任
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对此非常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联合国代表
黄华亦於
1972年3月为此致函联合国非殖民地化委员会申明中国政府的立场:“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葡萄牙占领的中国领土,解决香港、澳门问题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是作为一个
主权国家的中国要对被占领的领土恢复执行主权的问题,而完全不是属於通常的
殖民地范畴的问题,更不是使其获得独立的问题。”,此举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要解决香港与澳门的主权问题制造条件。
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一批中下级军官所组成的「武装部队运动」将持续执政42年的极右政权推翻,新政府开始
民主化进程。当时的葡萄牙新政府实行非殖民化政策,承认澳门不是殖民地,而是中国领土。
至此,葡萄牙的改变与行动为中葡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葡正式建交後,两国官员开始频繁互访。
1980年3月,澳门总督
伊芝迪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邀请进行访问。
而中方亦曾派出不少官员(如:
任仲夷、
习仲勋)造访澳门。随着两国友谊的增进,最高领导人也开始进行互访。邓小平在1984年10月3日会见了港澳国庆观礼团时,第一次正式透露“澳门问题将会像香港一样,同一个时期,同一种方式解决。”
1984年1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李先念访问葡萄牙,与葡萄牙总统埃亚内斯会面就澳门问题交换意见。
1985年5月葡萄牙总统访问中国,与中国当时的最高领导人
邓小平会晤,同表友好地解决澳门问题。
当时在更为复杂的香港主权问题上,中国与英国已达成多项共识,包括《
中英联合声明》的草案。中葡关系亦稳定发展,谈判解决澳门问题的条件与时机日渐成熟。
中葡谈判
1986年5月20日,中国与葡萄牙政府正式发布新闻公报,宣布
6月30日在北京展开澳门问题的谈判,解决澳门问题。自此,中葡两国正式就澳门问题举行会谈。 四轮会谈全在中国
首都北京举行,分别举行於:
第一轮会谈开始时,中国代表已建议会谈总议程:
- 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有关问题;
- 中国对澳门行使主权後的安排;
- 过渡时期的安排。
葡萄牙代表同意中国代表提出之总议程并按之讨论。其次,中国代表提交了《中葡联合声明》草案的中、葡、英文版本,并对此作出简要的说明解释。 第二轮会谈时,中国代表提交《中葡联合声明》的附件,并作出相关说明。1987年,中葡两国各在各自政府内取得《中葡联合声明》的批准。中葡两国政府终於在
1988年1月15日互换批准书,《中葡联合声明》正式生效 。
过渡期
中葡两国政府由1987年4月13日正式签署《中葡联合声明》至1999年12月20日澳门政权移交期间的十多年,被称为过渡期。 在
1988年1月15日,
中国外交部已公布了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中方成员的名单,就澳门过渡期间之问题进行了磋商。同年4月13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成立“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1988年
10月25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便开始在北京召开第一次的全体会议,当中通过起草工作的大体规划和步骤,并决定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终於在
1993年3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此标志着澳门进入了过渡期的后半段(或称后过渡期)。 在筹组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方面,一切按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之规定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并负责筹组由200位有代表性的澳门人士组成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再利用协商与提名
选举方式产生第一任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交
中央政府任命。结果在1999年5月15日举行的澳门特区首任行政长官竞选中,何厚铧以近82%的支持率在两名候选人中胜出。 而
澳门立法会的组成,则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由澳葡政府最後一届立法会的成员,并符合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如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条件者,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确认,即可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
议员。若有议员缺额,才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补充。司法机关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负责筹组。 在整段过渡期内,
澳葡政府在中方的督促下,采取了三大措施,确保澳门政权顺利交接,包括
中文合法化、
公务员本地化和
法律本地化,合称“
三化”。
- 中文官方地位:在被葡萄牙统治时期,葡文一直是澳门的官方语言;反观中文,却一直没有官方地位。对於主要为华人居民的澳门,这是不利居民和不利经济发展的障碍。中国外长钱其琛在1992年访问葡萄牙时,两国就此不利障碍达成协定,从此中文取得了官方地位,与葡文并列成为澳门的官方语言。尽管如此,澳门总督在1999年12月19日才发布批示,把中文正式列为澳门地区的官方语言之一。
- 公务员本地化:既然葡文是澳门的官方语言,澳门的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一直受到特别的重用,为澳葡政府的中上层公务员;反观华人公务员,普遍是职级低和人数有限。而在澳门政权移交期间,定必有很多葡萄牙人选择离职。若要到澳门正式政权移交时才任命高级华人之公务员,管理层的接班与行政经验定必不利於澳门政权的交接。因此,澳葡政府在《联合声明》签署後,开始分阶段、较有秩序地培养本地公务员,具体措施包括与葡萄牙国家行政学院合作,在东亚大学开设公共行政硕士课程、举办“赴葡就读计划”和“赴京就读计划”,以及设立“司长助理”一职等。但是,公务员本地化的进度一直被认为相当缓慢,外界更以“坐直升机”来形容本地化公务员在当时获快速晋升的情况,导致本地公务员在各方面都未能吸取充分的业务经验。而葡方坚持政务司级官员不作本地化,虽然在政治上无可厚非,但也使将来的特区政府需要在经验不足的本地公务员队伍中选拔人才,建立管治班子,不利於整个行政架构的顺利运作。
- 法律本地化:澳门在澳葡时期的法律全都是葡文而且繁琐,有些是根据数百年前的葡萄牙法律制订,一些内容则带有殖民主义色彩,又有一些是直接从葡萄牙制订,延伸至澳门适用的葡萄牙全国性法律。因此,在过渡期内,十分需要将此等法律加以清理修订,使之成为政权移交後适用於澳门的法律。司法人员本地化也是法律本地化的另外一项主要工作。澳门政府成立“法律翻译办公室”,开始对澳门的主要法律进行中译工作,并於1996至1999年期间,分别颁布构成澳门法律体系的五大框架法典,即《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商法典》。另外,又在澳门大学开设法律系,於1995年又成立“司法官培训中心”,培养本地法律人才。
另一个受关注的问题是澳门居民的去留。由於对移交至中国的忧虑,很多葡萄牙人和土生葡人选择离开澳门,但现今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仍有约近3%人口为葡萄牙人和
土生葡人。至於澳门的
华人,过渡期却未见有大规模的
移民潮。事实上,很多澳门出生的华人和土生葡人都持有在
欧盟通用的
葡萄牙护照,可自由出入欧盟国家。政权移交前,澳门居民普遍关心的,主要是经济与治安不佳等社会问题。
过渡期间的澳葡政府自1993年起,每年耗资兴建
中葡友好纪念物。纪念物为澳门的旅游业发展与美化市容作出贡献,但亦有指是浪费财政收入的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