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兰行政院(
英语:
Scottish Executive,
盖尔语:
Riaghaltas na h-Alba),其意义有二:一、代表
苏格兰议会选出的数位问责议员组成的地方政府;二、形容支援苏格兰地方政府在最高机构工作的英国政府公务员团队。苏格兰行政院总办公室位於
苏格兰首府
爱丁堡卡尔顿山(Calton Hill)的
圣安德鲁大厦(St Andrew's House)。
苏格兰的行政机关
苏格兰行政院是由1997年
权力放下公民投票後,英国国会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
Scotland Act 199')时实现。苏格兰行政院成立於1999年,随着
苏格兰议会第一次选举而产生成立;并为苏格兰议会的行政机关。
苏格兰行政院负责全部《1998年苏格兰法》中非明确的政府事务,包括苏格兰境内教育、
国民健康服务、
司法、乡郊、
运输等事务;其余事务(
保留权力)仍归属於
英国国会。苏格兰行政院在2005至2006年度拥有超过270亿
英磅预算,并将在2007至2008年度升至超过300亿英磅 。
与
英国的
西敏宫形式政府一样,苏格兰的
立法及
行政机构并无分界。大多数苏格兰行政院的内阁大臣是由
苏格兰议会选出,每位内阁大臣(除了两位大臣外)并兼是
苏格兰议员(MSP);此作法令要求议会通过法案的机会大增。
苏格兰行政院由
首席大臣领导,其担任者是由苏格兰议会选出,并由
英国君主委任。然後,苏格兰首席大臣向苏格兰议会,提名众内阁大臣及次官(junior ministers)。
苏格兰行政院属下管核共十七个英国政府问责的
行政机构。
苏格兰的问责高官及内阁
苏格兰内阁正常地在议会办公年度期间,每星期三早上开会;地点於苏格兰首席大臣官府——位於
夏洛特广场(Charlotte Square)的
布特大厦(Bute House)。内阁虽然不包含两位法律政策专员,但他们仍须经常出席内阁会议。现时苏格兰内阁有四个委员会,及三个解救委员组(delivery groups)。
苏格兰内阁由设址於圣安德鲁大厦的内阁办事处协助。
现届苏格兰行政院是由
苏格兰工党及
苏格兰自由民主党所组成的联合政府所掌控。
2006年12月时的苏格兰的问责高官,表列於下:
内阁大臣需要遵守《
苏格兰内阁守则》(
[Ministerial Code|Scottish Ministerial Code')。
为苏格兰效力的公务员团队
根据2006年报告指出,为苏格兰效力的公务员人数共15,263名。公务员的派任属於英国国会的
保留权力(reserved matter),而没
下放给苏格兰国会。因此,在苏格兰行政院工作的公务员皆需遵守
英国公务员(British Civil Service)的一切守则及规范,但也在同时需效忠於获得下放权力的单位(也就是苏格兰)而非英国。
除了上述在苏格兰行政体系下工作的英国公务员之外,苏格兰境内也存在直接向英国政府负责而不受苏格兰行政院管辖的公务员。例如,由
英国国防部所下辖的公务员就属於这范畴。
常任秘书长
苏格兰行政院内设有一名
常任秘书长(Permanent Secretary),其职责是支援首席大臣及其
内阁阁员。现任的常任秘书长为
约翰·艾维奇爵士(Sir John Elvidge),他是在2003年时自前任的秘书长
幕尔·罗素爵士(Sir Muir Russell)手上接下现职。艾维奇是目前苏格兰公务体系最高阶的官员,他除了领导一群专责的管理人员维持苏格兰行政院的运作外,本身也是
苏格兰常任秘书办公室(Office of the Permanent Secretary,OPS)的主管。苏格兰行政院常任秘书长的直属主管,是英国行政体系下的最高首长,
英国内阁办公室的
内阁秘书长(Cabinet Secret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