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超国家主义
国际关系理论家通常假定世界上存在着一个国际系统,国家们进行各自的策略盘算,推估其他国家可能采取的行动。从这个观点来看,涉入国际系统的国家将会面临外部和内部安全以及合法性的两难困境。最近以来「国际共同体」一词被用以称呼那些建立了国际规则、常规、和制度的国家们,这些国家以此来引导他们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外交、正式政权、和组织的根基也从这里衍生。
20世纪後期,
全球化的现象也引发了关於国家是否能保持主权的行动自由的争论。全球化限制了国家在某些领域的行动自由,尤其是在
西欧国家,最突出的例子是
欧盟所进行的整合。
国家和国际法
国家地位的法律标准是不明确的。通常这方面的法律都被政治情况所左右。不过,在1933年签订的
蒙特维多公约(Montevideo Convention)经常被引述,这份公约的第一项条文声明:
在国际法上的国家实体应该必须拥有以下条件:(1)固定的人口;(2)既定的国界;(3)政府;(4)与其他国家发展关系的能力。
当代的国家理论
在
政治学里对於「国家的理论」分为三种:马克思主义、
多元论、和
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这三种理论都被用作解释国家。有几个问题使得解释国家变的相当复杂。首先,国家的定义界线并不完整,而且经常改变。第二,国家并非只是不同团体互相斗争的舞台,但也是在团体的外部和内部进行冲突的舞台。一些学者经常提起「国家的利益」,但实际上在国家内部有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这些团体要并非只是单独的以国家或社会为中心,而是在公民社会里的不同团体和不同国家参与者之间所发展出的。
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现代国家所扮演的角色是由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位置所决定的。许多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都引述马克思在
共产党宣言里的理论—国家是替资产阶级管理一般事物的执政机构。马克思主义者如
拉佛·米利班(Ralph Miliband)认为国家是
阶级矛盾和
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主张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来作为支配社会的手段,国家是由一群与资本家阶级相同的精英所统治的。国家的官方也因此与资本的拥有人享有相同的利益,并藉由政治和人与人之间的綑绑来连结两者。
相较之下,其他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则聚焦於「谁控制国家才正当」的问题。希腊的
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
尼科斯·普兰察斯(Nicos Poulantzas)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并非永远依照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行动,即使是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也并非是国家的官员有意这样做的,而是因为国家的「
结构」位置安排会确保资本的长期利益能够永远支配这个社会。普兰察斯对於马克思主义作品的主要贡献是「国家自主性」的概念,国家自主性的概念阐明并且指明了马克思主义对於国家的概念。他的理论後来被称为
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