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语言(常简称为方言)最简单的定义就是指一个特定地理区域中某种语言的变体。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对所谓的「语言」和「方言」进行定义时,无论是采用社会语言学者「相互理解性」的判别标准,或者是历史语言学者「历史发展关系」的判别标准,我们都无可避免地会碰到相当程度的任意性和困难性。因此,多数人同意,在实际操作上,判别语言和方言的标准往往是政治性的,如果某种语言完成标准化(特别是书面标准化)的程序,我们通常将其称之为「语言」(其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标准化方言」);如果某种语言没有完成这个程序,则我们通常将其称为「方言」(本质上可以被视为是一种「非标准化方言」)。

「方言」或「语言」?

许多语言学者认为,所谓「方言」和「语言」的区别基本上是任意的,虽然一些语言学者曾经提出种种不同的判准,但是,这些不同的判准却常常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个或一些语言之所以会被称之为「方言」,通常是由於以下的原因:

  • 由於这些语言缺少适当的书面语,或者是虽然有书面语,该书面语却不被承认为具有正当性;
  • 由於这些语言的使用者没有属於自己的国家
  • 由於这些语言长久以来被其他的语言所歧视;
  • 由于这些语言是由同一民族所拥有;
  • 由于这些语言的书面语的统一性。
以下对语言学者几种比较常用的「方言与语言比较」的判别方式进行讨论,并进一步指出这些判准在实际应用上的困难。在一些情况之下,何谓「语言」、何谓「方言」,已经不是由语言学的特徵决定,而是政治因素决定的了。

语言人类学的看法:将语言视为是抽象观念

语言人类学的学者而言,方言是指「某个口语社群所使用之某种特定形式的语言」。也就是说,相对於「方言」而言,「语言」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有的人在口头上所使用的都是某种「方言」,而不是「语言」。

事实上,在现代某些社会中,人们会人为地制定所谓的「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民族共同语」或「官方语言」也是以某一种方言为基础而产生的,在本质上也可以被视为是一种方言。以中国所使用的「普通话」为例,中国的语言学者周振鹤和游汝杰就这样表示:「且不管大多数人所说的普通话都是带有方言特徵的,就是标准的普通话也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的。北京话和北方话当然也是方言」。

社会语言学的看法:相互理解性

一般来讲,多数的语言学者会试着依寻社会语言学的定义,将「相互理解性」视为是判断「方言」或「语言」时最重要的一个判准。简单来讲,如果一个人会使用甲语言,在不用另外教导的情况下,他也可以了解乙语言的话,那麽,这个乙语言就可以被视为是甲语言的方言,或者甲语言可以被视为是乙语言的方言。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甲语言和乙语言都被视为是另一个丙语言的方言,而丙语言则被称之为「语言」。相反地,如果使用甲语言的人无法了解乙语言的话,那麽,甲语言和乙语言就是不同的「语言」,而不是「方言」。

这个定义虽然看起来简单明确,但是在实际应用上却也有不少困难,以下列举一些例子。

语言差异的连续性

「相互理解性」概念的第一个难题在於「语言差异的连续性」。比如说,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丙语言,丙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丁语言。然而,甲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也不了解丁语言。那麽,这四个语言的关系到底是什麽呢?我们又应该在哪里划上「语言」和「方言」的界线呢?也就是说,不同「语言」之间的差异性基本上是一个连续体,并不存在一条明晰而可以一刀两断的界线。。

此外,如果是甲语言的使用者了解乙语言,而乙语言的使用者却不了解甲语言的话,那麽,我们是应当以甲语言的使用者当作标准,而将这两个语言的关系视为是「方言和语言」,还是要依照乙语言使用者的标准,而将这两个语言视为是不同的「语言」呢?

理解的定义

再者,「相互理解性」这个语汇本身就不是十分容易定义的一个概念。到底什麽叫做「理解」呢?比如说,如果甲语言和乙语言使用者只能进行「半沟通」,那这算不算是理解呢?再比如说,甲语言的使用者可以在口语上理解乙语言,但却无法理解乙语言的书面语,那麽,这又算不算理解呢?相反地,如果甲语言的使用者可以在书面语上理解乙语言,但却无法理解乙语言的口语,那麽,这也算是理解吗?

以使用芬兰语的人来讲,由於瑞典语是芬兰公立学校所教导的一个科目,所有的芬兰人基本上都懂瑞典语,因此他们也可以读懂一些丹麦语。然而,他们却在口头上完全无法理解丹麦语。所以,以芬兰人的标准来看,我们难道应该宣称丹麦口语和瑞典口语是不一样的「语言」,但是丹麦书面语却是瑞典书面语的「方言」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