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行政区域名,中文的字面含义为「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行政区」。直辖市在行政上的单位是国家一级行政区,行政的层级上,与同级。

直辖市在不同国家各有不同的定义,基本的定义为一个普通行政区(请参考特别行政区),可以小至一条村庄、一个小镇、一个城市,甚至一个政府。但对於大多数国家来讲,一个直辖市最基本要有市民自治的选举机制,选出直辖市的领导人,并且得以出席内阁院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建立以前,中华民国在全中国大陆共设有12个直辖市,1949年後两岸分治至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政府均设有直辖市,但是其定义及升格门槛不尽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为市辖区;重庆直辖市还有自治县

1949年时,设有十二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上海汉口鞍山抚顺渖阳本溪西安北京天津重庆广州,除北京天津外,皆为大行政区代管。1950年10月5日,旅大行署区改为东北大行政区代管的旅大直辖市。1952年11月15日,南京直辖市降为江苏省省辖市。1953年7月8日吉林省长春市松江省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1954年6月19日,降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长春、哈尔滨、西安、武汉、广州、重庆直辖市为省辖市。1958年,天津直辖市降为河北省辖市,至1967年恢复。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庆市由於三峡大坝兴建之故升格为直辖市。

现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

中华民国(台闽地区)

根据中华民国地方制度法》第4条规定,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且在政治经济文化及都会区域发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区,得设直辖市,即辖市,为地方一级行政单位。

中华民国在1949年前,以人口达一百万人为基准,共设有12个直辖市,分别为:南京上海汉口青岛大连渖阳哈尔滨西安北平天津重庆广州中华民国政府播迁来台之後增设台北1967年改制)、高雄1979年改制)。

目前中华民国实际统治的直辖市,有台北市高雄市两市。北、高两市在升格直辖市後,即停止民选市长,改由行政院官派,直辖市长并得以参与行政院会;1994年立法院通过《省县自治法》,依此开放直辖市长民选。在2007年5月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中,人口聚居达125万人以上,得报请中央升格为直辖市;而人口超过200万之县市,在还没有升格为直辖市之前,准用相当於直辖市的规定与编制;台北县据此规定成为「准直辖市」。

近年来,台中市台中县正积极争取合并升格为直辖市,但「县市合并」的法源基础──《行政区划法》,仍在立法院审议中。近年人口成长快速的桃园县,人口已超过193万人,可能在数年内成为准直辖市。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北韩)的行政区划,现时只有平壤为直辖市。原先另设有罗先直辖市2005年改设罗先特级市

大韩民国

直辖市是大韩民国(南韩)在1991年以前曾有的行政区划,现在则称为广域市,即辖境广大的城市。目前设有仁川光州大邱釜山大田蔚山等六个广域市。

越南

越南的直辖市(国语字Thành ph? tr?c thu?c Trung ??ng、汉字:城舖直属中央)有河内胡志明市海防市芹苴市岘港市共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