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
否决权,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使任何
安理会的决议无效。否决权并不妨碍程序上的运作,故此,就算议案很可能被否决,安理会仍可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当
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时,即行使了否决权;但若常任理事国於投票时缺席或投弃权票,则不视为否决。
历史
否决权是为了保障联合国创始国──即
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权益而设立。於1944年的联合国成立会议上,通过
英国、
中国、
苏联、
美国、
法国(「在适当的时候」)应当成为常任理事国。当时,法国已战败,被
纳粹德国占领,但其
国际联盟常任理事国地位、殖民力量和参与盟军活动的
自由法国使法国与其余四国享有同等地位。
联合国宪章第27条
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27条:
朝鲜战争期间,苏联於安理会会议离席,以图妨碍安理会通过任何决议。虽然宪章上的明文规定,但苏联此举却被视为无约束力的缺席。此後,所有缺席和弃权票都不视为否决,故此常任理事国可以弃权而非否决来表达对议案的不满。
否决权的行使
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
苏联所行使。在苏联解体前的一段时间,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
在1989年
柏林围墙倒下至2004年底,否决权被行使了19次,其中17次用途可细分为下:
直至2007年2月,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61次否决权:
俄罗斯/苏联
在联合国成立早期,苏联外交人民委员及後来的外交部长
维亚切斯拉夫·米哈伊洛维奇·莫洛托夫曾多次投反对票,故此他又被称为「否决先生」。事实上,历史上近半数的否决权的是由苏联行使的──在首10年就行使了79次。莫洛托夫不断否决接纳新成员国,以报复美国拒绝接纳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苏联解体後,继承其常任理事国会席的俄罗斯仅小量行使其否决权。
美国
美国於1970年首次就
罗德西亚危机行使否决权,并於1972年单独行使否决权,以阻挠制裁
以色列的议案通过。自那时起,美国成为最常行使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主要用於否决批评以色列的议案(参见
内格罗蓬特主义)。这也是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经常起磨擦的原因,从美国於2003年发动没获联合国授权的
美伊战争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