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否决权,即使该决议获大部分成员国支持,常任理事国仍然可以使任何安理会的决议无效。否决权并不妨碍程序上的运作,故此,就算议案很可能被否决,安理会仍可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当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时,即行使了否决权;但若常任理事国於投票时缺席或投弃权票,则不视为否决。

历史

否决权是为了保障联合国创始国──即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胜国──的权益而设立。於1944年的联合国成立会议上,通过英国中国苏联美国法国(「在适当的时候」)应当成为常任理事国。当时,法国已战败,被纳粹德国占领,但其国际联盟常任理事国地位、殖民力量和参与盟军活动的自由法国使法国与其余四国享有同等地位。

联合国宪章第27条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7条:

朝鲜战争期间,苏联於安理会会议离席,以图妨碍安理会通过任何决议。虽然宪章上的明文规定,但苏联此举却被视为无约束力的缺席。此後,所有缺席和弃权票都不视为否决,故此常任理事国可以弃权而非否决来表达对议案的不满。

否决权的行使

历史上大部分的否决权都是由苏联所行使。在苏联解体前的一段时间,美国是行使否决权最频繁的国家。

在1989年柏林围墙倒下至2004年底,否决权被行使了19次,其中17次用途可细分为下: 直至2007年2月,5个常任理事国共行使261次否决权:

俄罗斯/苏联

在联合国成立早期,苏联外交人民委员及後来的外交部长维亚切斯拉夫·米哈伊洛维奇·莫洛托夫曾多次投反对票,故此他又被称为「否决先生」。事实上,历史上近半数的否决权的是由苏联行使的──在首10年就行使了79次。莫洛托夫不断否决接纳新成员国,以报复美国拒绝接纳苏联的加盟共和国。苏联解体後,继承其常任理事国会席的俄罗斯仅小量行使其否决权。

美国

美国於1970年首次就罗德西亚危机行使否决权,并於1972年单独行使否决权,以阻挠制裁以色列的议案通过。自那时起,美国成为最常行使否决权的常任理事国,主要用於否决批评以色列的议案(参见内格罗蓬特主义)。这也是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经常起磨擦的原因,从美国於2003年发动没获联合国授权的美伊战争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