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是一种决策过程,由人们投票选出某个职位的充任人选、或适用於整个组织的过程。奉行民主代议制的国家或地区,会通过选举选出议会成员、元首(如总统)等,也会以此选出地方的行政官员。选举也被许多私人的商业公司和组织所采纳。

民主选举的定义

政治理论里,民主政体里的政府权力是来自人民对於被统治的同意。藉由自由而公平的选举方式来表达人民对政府权力的同意是民主政体的基础机制。

对於何种选举才是「自由而公平」的则有广泛的定义。美国学者珍妮·柯派翠克(Jeane Kirkpatrick)提出的定义是:「民主选举不只是一种象徵……选举是竞争性的、周期性的、决定性的,在选举里政府的决策者由公民们选出,公民们享有批评政府的自由、发表批评的自由和选择非主流的自由。」

国际的民主观察组织网站进一步的定义民主选举为「在选举里,会尽量避免任何明白的或私下的偏袒某位候选人的架构,除了因为提供选民们每位候选人的真实才能和倾向之资料所造成的判断结果例外。」澳洲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Murray Gleeson则定义选举为「如果改变是必要的话,清楚了解状况的选民们以此表达他们的意愿,以民主而合法的方式达成稳定改变。」

要求选民们都能了解选举状况的条件看似简单,却很难实现,除了由第三党发布的情报之外大多数选民都不太可能获得更多选举人的情报。而最有可能因自身利益而误导选举进行的便是政府自身。这可能造成的结果之一便是以下述及的「做戏选举」。

一些其他学者则主张选举至多只是民主制度里第二重要的基础,他们认为法治才是最重要的。例子之一便是香港,在主权移交中国前的大多数时期,香港都是由未经选举的英国政府统治,但由於稳固的法律制度而仍被视为一个自由而开放的社会。

选举的特色

投票资格

谁才可以投票的问题(投票权)是选举的中心议题。选民并不一定包括整个人口;举例而言,许多国家禁止精神和智力残障者参与投票,而且所有国家都有投票最低年龄的限制。

在历史上,许多其他群组的人民也被排除投票权。比如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并不允许妇女、外国人、或奴隶参与投票,而美国宪法原本也只限定由拥有财产的男性参与投票。许多选举的历史都和被排除的群组争取投票权有关。许多国家也开始了争取妇女投票权的运动,而保障自由投票的安全则是1950年代和1960年代美国民权运动的主要目标之一。某些地区至今仍排除一些群组的投票权(例如重罪犯、一些少数族群的成员、和经济上的下层阶级),争取投票权利的运动至今仍然持续进行。

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投票是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有资格投票而没有参与,则有可能被处以一些惩罚,例如小额的罚款。

谁才有资格参选

通常要成为候选人必须拥有公民身分、年龄限制、必须定居当地,有时重罪犯前科者也被禁止成为候选人。

提名

直接民主制里,所有符合资格的人都能被提名。在一些国家则只有特定政党的党员才能被提名。或者一个符合资格的人可以经过连署的过程被提名。以美国为例,正式的政党候选人在提名过程中所需的连署数量往往少於无政党的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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