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或称宪制性文件,是一个国家、地区、自治地区、联邦制国家的,或国际组织(及其成员)的根本大法。

名称

宪法在拉丁文里写做Constituio,为组织或结构的意思。

中文的「宪法」一词很早就出现於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左丘明编撰的国语˙晋语九:「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

属於宪法或宪制性文件的法律,不一定在正式名称中有「宪法」的字样。除了「宪法」的称呼外,还有「基本法」等其他称呼,例如《德国联邦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台湾日治时期有效的宪制性文件《六三法》,正式名称是「应於台湾法令施行相关之法律」。

概念

宪法最基本的要求是,它在既定范围内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比其他所有法律都优先。

宪法可以是明文设立的,也可以没有明文规定,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步建立起来。例如《英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便不是一部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包括《大宪章》、《英国权利法案》、大量《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和相关法律,再加上很多习惯、判例累积组成。

设有宪法,不一定是国家的专利。只要一个规定在某一领域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就可以说是宪法。例子有香港的小宪法《基本法》、欧洲联盟的《欧盟宪法》等。

因为不是国家才有宪法,所以某个地方的宪法,可以作为一个概念存在,指某地在不同时期的最高法律或者具同等效力的规定,在不同时期由不同的法律体现,有不同的正式名称。例如中华民国宪法,就不是一部正式名称为「台湾宪法」的法律,而是「适用於台湾这地区的宪制性文件」的通称。某地或范围设有宪法或宪制性文件,与该国家主体性无关。

其中一个现代概念是,宪法是公民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最高的地位,因此也有人说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

有人认为,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对权利的列举式规范并非宪法的绝对要件,美国宪法在订立之初并无权利条款,法国第五共和的宪法也未明列权利条款,但这都无损於它们是有效宪法规范的事实。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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