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自1997年以后分为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和
特别行政区四类
国家一级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沿革
1949年以前的行政区划的历史请参看中国行政区划、[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5大
行政区和一个
中央直属
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
行署区、1地方、1地区。
1950年,撤销
旅大行署区,设立旅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
四川省,设立
川东、
川南、
川西、
川北4个行署区。
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行政区改称为
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撤销平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山东、河北二省。撤销察哈尔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山西二省。直辖南京市改为江苏省辖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长春市和松江省的哈尔滨市升为直辖市。总计6大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4年,撤销6大
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撤销辽东、辽西二省,恢复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甘肃省。撤销绥远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内蒙古自治区。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
1955年,撤销
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撤销
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撤消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昌都地区划其管辖。
1957年,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广西省,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
1958年,直辖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
1965年,又将广西
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965年
9月9日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
1967年,河北省的天津市重新升为直辖市。到
1968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
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
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的重庆市、
万县市、
涪陵市和
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
1997年
7月1日,中国政府开始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开始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的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是省级。现在包括4个中央直接管辖的直辖市,23个省,5个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还有2个特别行政区都是根据前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邓小平提出的
一国两制的概念所成立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称
台湾是其一个省,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实际的行政管辖权并未及于台湾省。(相关的资料请参看
中华民国、
台湾问题)。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未实际统治
藏南地区(由
印度实际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示意图(藏南除外)
行政区域与行政级别
由于
中国特有的政治,行政区域具备行政级别,同样,行政区域负责人也被冠以对应的行政级别。
中国大陆行政区域的行政级别从省级到乡镇的科级,各个层级都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为正省级(正部级),
副省级城市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的
地级行政区为地市级(地司级),甚至也有副地市级的城市或县,一般的
县级行政区为正县级,也有副县级的行政区,乡镇一级为科级。
行政区域的基本设置,直辖市行政区域为
县、
市辖区,
重庆直辖市除了设县、市辖区以外还包括四个
县级市和四个
自治县;2个
特别行政区设区。
省、
自治区设下辖的
地市级一级行政区(含
副省级城市);
地市级行政区下辖
县级行政区(包括副地市级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下辖
乡镇级行政区(包括街道办事处,含副县级行政区);乡(镇)一级为基层政权。
最高行政首长对应的行政级别,中央政府管辖的
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与直辖市)的省长为省级(部长级,或称省军级),兼任政治局委员者享受副总理级待遇,可以在头衔前挂“党和国家领导人”称呼。副省级城市的市长为副省级(副部级),一般地市级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为行政级别为地市级(地厅级,或称地师级),县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为县级(或称县团级),但是直辖市下属的区、县享受地级市待遇(重庆部分县除外)。基层政权乡镇一级的最高行政长官为科级,直辖市的乡镇享受处级待遇,其他依次对应。
因此,实际上中国大陆的行政区域和官员的行政级别,有正省(部)级、副省部级、地市级、副地市级、县级、副县级、科级和副科级共计8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