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在汉语中,常为对一定的区域泛称。可以指狭小区域,如这片地区土壤很肥沃;也可大片区域,如草原地区、滨湖地区。

地理学

地理学概念,可以指局部地区,如大陆地区(即中国大陆);美洲地区即美洲,欧洲地区即欧洲

行政区域

行政区域的一般指称,如街道等,如北京地区,指北京;武汉地区指武汉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历年“地区”数(1970~2004)
年份 地级行政区
(个)
其中:地区
(个)
1970年 211* 174
1971年 209* 172
1972年 211* 174
1973年 211* 174
1974年 289 174
1976年 301 176
1977年 310 175
1978年 306 173
1979年 311 171
1980年 310 170
1981年 314 168
1982年 318 170
1983年 322 138
1984年 322 135
1985年 326 125
1986年 324 119
1987年 325 117
1988年 334 113
1990年 336 113
1991年 338 113
1993年 335 101
1994年 333 89
1995年 334 86
1998年 331 66
1999年 331 58
2000年 333 37
2001年 332 32
2002年 87 22
2003年 333 18
2004年 333 17
注释:带“*”表示地级行政区
未计入当时的省辖市(即地级市
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类型——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指行政地位介于之间的行政区,之前相关称呼为“专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这一层级的区划在清朝末期至民国初期,为“”,但道辖域广;之后改道制为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区则改称为“专区”,1970年代开始将“专区”改称为“地区”。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区改称“地级行政区”,取代原“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于虚级,之后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地区指设立行政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

法律地位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从行政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看,这种改革是一种倒退行为。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称为“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和行政区;这一时期的省辖市包括省会城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