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中国大陆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地位与相同的县级行政区——城市),宪法所指的不设市辖区',县级市为自治区所设地方行政单位;作为区划术语,“县级市”自1983年开始正式固定下来。中国大陆19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较快,大多数“市”都以撤县设市的方式建立。在台湾,存在一种隶属县管辖的行政区划单位县辖市

各个时期称谓

  • 专辖市: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在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以前,专区管辖的市称为“专辖市”,其行政地位与县相同。
  • 地辖市:1970年专区改称地区以后,地区所辖市(专辖市)改称“地辖市”。
  • 县级市:1983年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后,地辖市改称“县级市”。

直管市

“直管市”是指直接接收省、自治区政府领导的县级市,另外各直辖市和海南省一直实行省政府直接领导县级市,无“直管市”之说。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中国大陆除海南省实行省直管县与县级市以外,另外有3个省级行政单位直管县级市共计8个,其中新疆4个,湖北3个,河南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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