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区(法语:
Région)是
法国的第一级
行政划分,下分为
省。法国共有26个大区,其中22个位于法国本土(其中
科西嘉地位较特殊,称为“地方行政区域”
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其余4个则位于海外。
作用
法国是一个
单一制国家,大区并不是一个
法律或规章意义上的自治体。不过,它从政府接受一部分国家
税收,拥有相应的
预算,他的职责就是将这些资源分配使用到不同的领域。
大区最主要的功用是建设和财政上支持法国的
高级中学。除了这个法律职责之外,它的预算还参与到社会各个领域中,如
基础设施、
教育、
公共交通、
科学研究、
企业援助等。
在法国,一直以来对于是否授予大区以法律
自治权存在着激烈的争议;也有提议将
省委员会取消,而将它们并入
大区委员会,并将
省作为大区的附属行政级别。不过目前并无后文。
历史
在
1789年法国大革命之前,
法兰西王国曾经在封建
领地的基础上分为各个
行省,其中不少大小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大区。1789年,这些行省被撤销,取而代之为83个省。
1917年8月25日发布了一份由大区理论所启发的商业部行政通告,随后于
1919年4月5日,部门签发了法令,设立一些“区域经济联合体”,亦称“克雷芒(大)区”(région Clémentel),其中第一个是东部区域(南希),它包含了现在的
洛林和
香槟。这些“经济区”在自愿的前提下,于法国本土集合了各个商会,它们能够自由地依附于自己所选的区域,也可以自由地变更选择,因此最初设计的17个大区很快就成为了21个。
1919年9月,旅游事业联合会基于这个模式构造了19个“旅游区域”,划分主要基于
地理、
民族、
历史和
旅游的标准,并不限于各省的界限。
伴随着这些运动,最早在1915年,随后于1920年(Hennessy法案)和1921年(Charles Rebel法案,Millerand-Marraud-Doumer法律草案)分别提出了行政权力下放的议案,也包括了建立大区宪法和成立大区议会的想法。但这些项目都没有付诸实施。
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始,交通的发展、城市构造的转变以及区域理念的强化促使更多的人思考成立比省更大级别的行政区划的可能性。讽刺的是,这个
第三共和国的想法在某种程度上于
维希政府治下实现过,当时
贝当元帅签署了
1941年4月19日法,将一些省重新组织成了(法国历史上的)
行省。这种组织形式在
1945年贝当政权倒台后就废止了。
戴高乐将军于
1944年1月10日发布命令,着手解放后领土的行政组织。他建立了一些行政区域,但在
1946年他交还权力之后被放弃。
第四共和国治下的领土布置同样考虑到建立超越省级的行政组织。1956年10月28日颁布了一项法令,规定了22个“计划中的大区”,其界限由计划的行政总专员让·韦尔若(Jean Vergeot)划定。这些大区仅为行政公器,不作它用。尽管他们的划定完全基于技术上的考量,但还是在很多区域与旧行省吻合。
1964年,大区的区长们在“区域行为的界限”框架下被任命。1969年,一项旨在扩大大区权限的
公决的失败导致了戴高乐从共和国总统任上的退位。这次拒绝或许解释了为何创建大区委员会的1972年7月5日法律颁布的时候,对于大区的权限施加了如此多的限制,赋予如此少的权力。然而它们被正式命名为了“大区”(région),这个称谓为后来的
1982年《权力下放法案》所用。
1982年3月2日法律规定了大区委员会的选举为在省的范围内,以六年为任期(可延长)的直接普选。第一次选举于
1986年3月16日举行。大区成为了和
省及
市镇同一个框架下的行政区域。
最后,法国政府于
2004年3月推出一项备受争议的计划,旨在将一部分非教育领域的成员转移至大区一级。反对意见指出,大区并不具有和这一功能相匹配的预算,并且这样的措施会加剧区域间的不平等。
目前的区域划分是源于
1950年的法国行政区域整合,及更早的一些计划。它一直处于争论之中。比如对于
卢瓦尔亚特兰大省,一直有很强烈的呼声将其并入
布列塔尼大区;将历史上的
诺曼底省拆分为两个大区(
上诺曼底和
下诺曼底)也同样具有疑义,不少人鼓吹将它们合并。
列表
科西嘉的地位为“地方行政区域”,与其余各大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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