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澳门使用
大陆法。所立法律主要参考葡萄牙的法律,部分法律制定亦有参考
法国及
德国的法律。除《
澳门基本法》外,适用法律有五大法典,分别是:民法典、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行政程序法典、行政诉讼法典、民事登记法典、商业登记法典、物业登记法典、公证法典亦属重要之法典。此外,《澳门基本法》附件三规定在澳门适用的全国性法律。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只要不抵触《澳门基本法》,仍继续生效。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预。司法机关由两部份组成:法院和检察院。法院为三院建制,分别为:
- 第一审法院 (初级法院及行政法院)
- 中级法院
- 终审法院(最高级的审判机关)
现今初级法院设有三个
民事法庭及三个
刑事法庭,另外还设有轻微民事案件法庭及刑事起诉法庭(澳门继续保留原刑事起诉法庭的制度)。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将来可根据需要,设劳动法庭和家庭及未成年人法庭,或其他若干专门法庭。各级法院的
法官是根据由法官、律师和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选,再由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以聘用。目前有数名资深葡人法官在各级
法院工作。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出。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检察院为一院三级建制,分别为
检察官、助理检察长及检察长三级,对应法院的三级建制。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跟法院一样,不受任何干涉。检察长和检察官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提名,
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三名资深葡人检察官现时受聘於检察院,其中一人担任助理检察长。
行政区划
澳门以「堂区」作为行政区划单位,每一个堂区以其代表性的教堂作为堂区名称。但是,行政区划并非正式的行政机构建置,没有法人地位。澳门现有七个堂区,分别是:
地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位於中国东南部沿海,地处珠江口西岸,
北回归线以南。北方是连接中国大陆的
澳门半岛,而南方则是
氹仔、
路环和
路氹城所组成的大岛,属海岛市,暂未有正式的名称。该岛原为氹仔岛和路环岛,但在
路氹连贯公路工程展开之後,因为填海和
西江水流带来大量泥沙的关系,两岛之间的海床变得越来越浅,公路旁的土地亦越来越多。当局有见及此,便有规划地进行填海工程,而所得出来的土地就是路氹城。
据地图绘制地籍局测量,东望洋山眺望台望远镜旁石柱参考地理坐标:北纬22°11'47"、东经113°32'58",标高91.2米。澳门最高处为路环叠石塘山山顶,即现在妈祖像座落处(标高172.4米)。
2006统计的澳门面积为28.6
平方公里;1840年澳门半岛面积仅有2.78平方公里,由1866年开始澳门不断进行填海,而达到今日的规模。
自然生态
直至
2003年,澳门的总绿化区面积为5,799,407平方米,其中澳门半岛有1,04,577平方米占17.3%,离岛有4,794,830平方米占82.7%。
全澳有近三十个市政公园、四个郊野公园、十条步行径,其中郊野公园以及步行径全部都位於离岛。至2006年底,全澳路旁树木合共1220000株,较1990年增加0.01%。其中澳门半岛路旁树木总数较2005年大幅增加34.1%,逹8 880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