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普遍来讲,“杀人填命”,对於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可能。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於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会杀死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十数年後平反的例子、、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其中包含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伊斯兰国家都仍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後的申诉机会。

依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及其它资料: 另据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路边社数据为常见的“中国占全球执行死刑人数九成”的说法来源。 据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2006年,共有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被判决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很大部分都是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但一般来说,很少有人在那种情况下还会表现差的。

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审判的罪犯是怀孕期女性,不适用死刑。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了。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无可置疑,中国是全世界判处死刑最多的国家,而且是少数几个可以判处经济罪犯死刑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死刑。

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没有死刑。

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英国国会1861年通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香港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於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後,没有恢复死刑。

澳门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采用枪决执行死刑。国际特赦组织认爲中华民国(台湾)是普通犯罪有死刑并有处决的地方。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民国刑法对於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37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第51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华民国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
  • 第63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 第64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5年以下12年以上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
  • 第80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
  • 第84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
  • 第三条 (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 第27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中华民国法律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中华民国无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
      • 第103条 (通谋开战端罪)
      • 第104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
      • 第105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
      • 第261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
      • 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第332条 (强盗结合罪):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第333条 (海盗罪准海盗罪):犯海盗罪致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第348条 (掳人勒赎结合罪):犯第347条第一项之掳人勒赎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死刑之执行,依据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

台湾有一定的声音支持废除死刑,自从民进党执政後,执行死刑人数逐年降低,2006年至2007年没有任何死刑犯伏法。台湾实际上是有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是一般民众仍普遍反对废除死刑,其立论主要在死刑具有吓阻力、节省监狱成本、直接解决再犯问题,而被台湾人所诟病的冤狱问题应该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质下手、而非废除死刑。

新加坡

判处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新加坡,该国在2001年共执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国只执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决是绞刑,这在大多数国家已经被废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执行的,而且死囚家属往往在执行之后才获得通知。

依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条,判处死刑者,不得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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