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世界上最古老的
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於
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普遍来讲,“杀人填命”,对於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可能。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於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另外死刑的执行也会杀死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十数年後平反的例子、、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其中包含
美国、
日本、
新加坡等国家,以及一些
社会主义国家、
伊斯兰国家都仍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
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於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
旧约圣经?
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
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後的申诉机会。
依据
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及其它资料:
另据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以上的路边社数据为常见的“中国占全球执行死刑人数九成”的说法来源。 据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2006年,共有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被判决死刑。 被判处死刑的
罪犯很大部分都是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
无期徒刑,但一般来说,很少有人在那种情况下还会表现差的。
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审判的罪犯是怀孕期女性,不适用死刑。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了。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
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无可置疑,中国是全世界判处死刑最多的国家,而且是少数几个可以判处
经济罪犯死刑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
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死刑。
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
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采用
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和
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都没有死刑。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采用
枪决执行死刑。
国际特赦组织认爲中华民国(
台湾)是普通犯罪有死刑并有处决的地方。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中华民国刑法对於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37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第51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华民国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
- 第63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
- 第64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5年以下12年以上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
- 第80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
- 第84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
- 第三条 (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 第27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中华民国法律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
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中华民国无
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
- 第103条 (通谋开战端罪)
- 第104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
- 第105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
- 第261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
- 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第332条 (强盗结合罪):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第333条 (海盗罪准海盗罪):犯海盗罪致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第348条 (掳人勒赎结合罪):犯第347条第一项之掳人勒赎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死刑之执行,依据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
台湾有一定的声音支持废除死刑,自从民进党执政後,执行死刑人数逐年降低,2006年至2007年没有任何死刑犯伏法。台湾实际上是有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是一般民众仍普遍反对废除死刑,其立论主要在死刑具有吓阻力、节省监狱成本、直接解决再犯问题,而被台湾人所诟病的冤狱问题应该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质下手、而非废除死刑。
新加坡
判处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
新加坡,该国在
2001年共执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国只执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决是
绞刑,这在大多数国家已经被废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
星期五早上执行的,而且死囚家属往往在执行之后才获得通知。
依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条,判处死刑者,不得
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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