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级行政区、“国家一级行政区”或现代意义上的“省级行政区”,是指直属中国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

历史

秦朝以来,作为国家一级行政区划,其名称经过演化,其主体名称元朝行省”,到清朝为“”,之后以“省”的形式固定下来。
  • 秦朝时期直属秦朝中央政府的行政区为“”,秦立国之初设立“三十六郡”;郡设守(郡守,主持民政)、尉(郡尉,主持军事)、监(郡监,主持监察事务);郡守下设郡丞,作为郡守的副职。
  • 西汉实行郡国制,西汉初年设有60多个郡,至公元2年共103郡、国(封国);自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始在郡之上又设了13“行部”,每个“行部”管辖若干郡(国)。但此时的行部是监察区,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区。郡的最高行政长官最初称“郡守”,汉景帝时改称“太守”。
  • 东汉时期,全国分为14个一级行政区,即13和1个西域都护府;州下辖郡、国。
  • 三国时期,魏国13个一级行政区即1个司隶校尉和12州;吴国5个州;蜀国2个州。
  • 西晋时期,全国分为12州。
  • 隋朝时期。隋初实行州、县两级制。炀帝时改州为郡。
  • 唐朝时期。唐贞观元年(627年),太宗分天下为10;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分天下为15道,即将山南道、江南道各分为东、西道,又增设了京畿道、都畿道和黔中道。 唐玄宗天宝年间,在边境设十节度使。
    • 唐高祖武德八年(625年)以后,在室韦部黑龙江上、中游和额尔古纳河两岸)设置行政机构,任命室韦部首领为都督等官职。
    • 唐玄宗开元元年(713年)在粟末靺鞨地区(松花江上游)设置忽汗州,任命粟末靺鞨首领大祚荣为州都督,并封他为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此后,粟末靺鞨即专称渤海
    • 唐开元十年(722年),封黑水靺鞨(黑江龙中下游地区)首领倪属利稽为勃利州刺史。勃利州治所在乌苏里江口东岸的伯力(今哈巴罗夫斯克)。
    • 开元十三年(725年),在黑水靺鞨地区设置黑水军。次年,又以其最大部落为黑水都督府,其余各部为隶属于都督府的州。都督府辖地包括黑龙江中下游两岸,北抵小海(今鄂霍次克海)。
    • 唐武后长安二年(702年)设置安西部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南路和帕米尔以西地区。
    • 唐太宗贞观十四年(640年)置北庭都护府,辖地包括天山北路和巴尔喀什湖以西至雷翥海(今中亚咸海)的广大地区。
  • 宋朝时期。北宋分全国行政为二十四,军事为三十一路;南宋分全国为十七路。路下辖、州、
  • 辽朝的一级行政区分为5道,道下设府、州、军、4种政区。
  • 金朝划分为十九路。
  • 元朝共设12个行省(1个中书省和11个行中书省)取代路成为第一级政区,另置其他行省和直属宣政院http://www.xzqh.org/lishi/11yuan/30.htm或朝廷直接管辖(不属行省)的其他地方http://www.xzqh.org/lishi/11yuan/31.htm
  • 明朝设16行省(2个直隶和14个承宣布政使司),另外有主要7个附属国
  • 清朝分为十八省(布政使司)、五个将军辖区、两个办事大臣辖区共二十五个一级行政区域,另设内蒙古等旗盟即内蒙古六盟、套西二旗和察哈尔八旗。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初期,承袭清朝旧制,依当时顺序排列,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设了京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另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犁3地区(後均并入新疆省)。国民政府北伐後,改直隶奉天2省为河北辽宁,并京兆特别区入河北,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改建为6个省(川边特别区改建西康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东省特别区威海卫行政区,并先後设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武汉(後改名为汉口)、广州西京(抗战胜利後改称西安)、重庆等9个特别市(即直辖市)。1945年後,国民政府将东三省划分成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及渖阳大连哈尔滨等3个直辖市。抗战胜利後,中华民国政府接收台湾和澎湖,台湾成为35行省之一。并将海南岛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作为建省之准备。

关於外蒙古问题。中华民国於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因此中华民国宪法行宪时的固有领土并不包括外蒙古,1955年中华民国政府重新认为外蒙古爲中国领土的一部分,直到2002年正式承认蒙古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并在一些相关的行政法令中要求将与蒙古间的边界以国界标示。中华民国宪法认为中华民国应依其固有之疆域划定领土范围(第4条),但宪法全文中从未明确说明中华民国领土的具体范围,不过到目前为止其中某些提及到蒙古的条文尚未完全修正,因此仍存在像是「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第119条)这般,间接意指蒙古是中华民国疆界范围内一部份的条文,形成一种实务上已经承认蒙古的独立,但根本法源尚未适时修正的矛盾现象。

中华民国实际管辖区域

中华民国政府1949年撤退至台湾後,中华民国的实际管辖区域仅限於台澎金马地区。根据中华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国下辖的一级行政区域为省、直辖市、地方(西藏蒙古)和一个特别行政区(海南)。其中虽然设省达35个,但目前中华民国政府仅实际管辖台湾省与部份福建省(包含金门县连江县)的领土。

1998年,朝野合作修改《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部分内容,其中包括「省」的虚级化,其原本拥有的地方自治功能遭到移除。而台湾省在这次的修宪之下,省级组织被大量精简,功能也大幅萎缩。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共政权建立之初的1949年至1953年全境划分为六个大区(大行政区),1954年以后撤销大区,大区实际上属于军事政区为主。1949年六个大区下辖50个“省级行政区”,即30省、1自治区(内蒙古)、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到1953年分六个大区和西藏、内蒙古,共计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调整为31个省级行政区即25省、1自治区(内蒙古)、3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1地方(西藏)、1地区(昌都地区)。1965年全国调整为29个“省级行政区”即22省、5自治区、2直辖市,之后省级行政区一直基本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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